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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法律(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2023年06月02日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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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荐语:

随着DCEP现实使用的临近和使用数量及范围的扩大,公众日益关注DCEP是否可兑换外汇、是否可购买黄金、是否可换取现金、是否太容易被监控、是否容易沦为某种票证......都曾经引发诸多疑虑和不安。近些日子,关于所有DCEP都明确可查、可掌握具体使用途径以及DCEP规定了使用年限的说法又引发网络热议甚至不安。——笔者近年来担任过一些数字代币交易机构法律顾问并处理过一些相关法律事务,较早地关注这一领域并理论结合实践撰写过一些文章,提示ICO新规下的法律风险,警示莫要搞区块链大跃进,并对BTC、LIBRA、DCEP等进行比较研究。(参见文末所附文章)——法商频道就DCEP相关法律问题约请吕良彪律师从法律属性、法律规制及发展方向的角度简要阐述如下。可惜央行官员解读DCEP及小扎米国国会鼓吹LIBRA的视频链接无法发到这里。


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一、DCEP的法律属性


DCEP就是数字化的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人民币现金的数字化替代品;DCEP完全不同于前段备受关注的、基于区块链技术或概念、非国家发行没有国家信用背书、去中心化的数字代币、虚拟货币。另一方面,DCEP作为数字现金不再是实物现金,同样必须建立在账户基础上不可能脱离账户直接办理收付,故其持有与支付的信息必须技术上可记载(可监控)的。这就必然引发DCEP本身应用、人民币(尤其现金)监管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三者之间的某种冲突,需要技术的解决方案更需要法律的有效规制。


1、DCEP属数字化的国家法定货币,其合法使用不得被拒绝

——这是DCEP区别于微信、支付宝等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最主要特征,未来亦将冲击现有的电子支付体系。


2、DCEP系国家主权货币,必然也必须是中心化的

——央行基于国家主权以国家整体信用为基础发行,因而必然也必须是中心化的。这就使之从本质上区别于无国家信用支撑、去中心化的比特币们。


3、DCEP的基本含义是货币的数字化与电子支付

——DCEP包括两部分内容:“DC”是“DigitalCurrency”,“数字货币”的英文缩写;“EP”则是 “Electronic Payment”,即“电子支付”的英文缩写。


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DCEP将给网络支付带来怎样的挑战?】


4、DCEP是部分人民币现金的数字化替代品,其私密性低于现金

——据央行官员披露,DCEP是M0(现金)替代而非替代M1、M2(实际上是银行存款),由央行先把DCEP兑换给银行或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因此,DCEP实际上只是部分人民币现金的数字化,而不是所有人民币现金、更不是所有人民币的数字化,其本质其实是“数字化现金”,持有、运输、支付都较现金要便捷得多,同时民众财产的隐私与安全亦受到约束:DCEP作为数字现金必须建立在账户基础上不可能脱离账户直接办理收付,故其持有与支付的信息理论上必须是技术上可记载(也就意味着可监控)的。且DCEP占比越大,就越有利于加强对流通中的人民币现金的监管。这就必然引发DCEP本身应用、人民币(尤其是现金)监管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三者之间的某种冲突,需要技术的解决方案更需要法律的有效规制——千万不要本能地觉得这种监管有利于防止贪官和富豪的资金外逃或是打击贩毒等不法交易所以无条件支持,毕竟那些人比普通百姓“能量”要大得多——任何一项限制措施受限制最多的必然是普通百姓。(参见《隐私即自由|为什么越是发达国家,越反对无现金社会》)


5、DCEP的法律属性与信用水准与其他不同表现形式的主权货币是一样的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钱包货币等等,DCEP与之相比除却存在形式与支付手段不同外,法律上并不具备特殊性。但,如果该等数字货币过度可识别、可监控且使用范围和使用日期都受到约束,则其法币功能是受到新限制的,需要经过严格立法程序限制方得使用。


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传说中的区块链数字货币们】


6、DCEP不是前段备受关注的“数字货币”

——前段时间基于区块链技术与概念的“数字货币”备受关注,此类数字币主要有三类:

一是从完全去中心的网络内生加密数字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

一是与某种法定货币等值挂钩但运用区块链等技术运行的网络数字“稳定币”,如USDT、GUSD等;

一是设想与多种法定货币结构性挂钩,运用区块链技术等形成和运行无国界(超主权)网络“综合币”,如小扎一直在折腾的Libra等等。

这种非政府的货币发行将对国家法定货币乃至国际货币体系产生极其深刻的冲击,甚至不排除颠覆或取代法币的可能性。DCEP虽然也不排除区块链技术,但作为中心化的法币,与前述去中心化的数字币、虚拟币有着本质的不同。


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二、DCEP的法律规制


7、兼顾DCEP体系的高效率、人民币监管的科学性、民众财产的秘密性与安全性的基本原则

——无现金社会的风险。

DECP的推出将继续降低货币总量中人民币现金的比例(现在基本上都降低到5%以下,中国已经降低到4%以下了)。但高度的去现金化又必然使每一笔货币收付都会有清算机构的记录可查,个人财产的私密与安全受到很大影响,容易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公众的不安:如有人担心因为政治(如查封、冻结账户)、科技(如骇客、系统意外)等原因,需要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及账号信息的非实物化的货币根本无法使用。

——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制度的系统性。

如何在货币的技术与制度设计上寻求DCEP有效使用、强化货币监管与保护个人隐私三者之间的平衡,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DCEP涉及货币形态、发行方式、账户管理、限额控制、银行功能、隐私保护、支付载体、结算办法等很多内容,其具体应用涉及的面极其广泛,清算速度和安全管理等要求非常高,需要由央行正式发布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相应修订人民银行法及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理应在各金融机构、公众及社会相对适应之后方可全面推出。


8、保护DCEP权利人的制度框架

——完整交易数据集中在央行。

DCEP作为数字化现金,其持有、使用几乎必然是全程有迹可寻的。固其制度与技术设计,必然是尽可能分散相关信息以保障其私密性与安全性。即除DCEP账户存储和使用信息除了在央行完整保持之外(毕竟非现金化货币信息不闭环无法使用),其他机构与个人都无法获取权利人持有、支付的全部信息。可能的做法是:数字货币收付信息在运营机构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涉及钱包户名和收付金额,但在央行是完整的、真实的。


——严格程序之下方得调取及使用相关数据。

具体而言,运营机构的DCEP钱包只能办理DCEP钱包的充值和使用扣减、收款入账、存款转回等,不能知道其使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交易对手和交易本身的信息。只有通过特定司法程序,央行才能获取账户所有人完整的实名信息和交易信息,并用于反洗钱等货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严守数字现金的底线。

需要提醒的是,DCEP账户及DCEP钱包作为现金账户,只能办理收付,不能办理借贷、透支,也不能计付利息,否则它就演变成了数字化的银行卡而非数字化的现金。


——不断提升“碰碰付”的运用范围与安全保障。

DCEP最大亮点之一便是只要手机有电便可实现无网络的“碰碰付”,这是其优于银行网银和支付机构移动支付的特殊之处,即DCEP可以像纸币收付一样,在网络信号不佳或没有信号情况下,只要两个装有DCEP钱包的手机“碰一碰”,即可完成其支付转账。这种”双离线收付“功能并非新的技术创新,而且现有技术条件之下容易出现一笔钱“多花”的风险,故其使用一般仅限于极小金额内的收付才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连线发送收付信息,其在技术及规则没有大幅度改善之前其使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


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三、DCEP的发展方向


9、不要过高期待DCEP

——DCEP的出台再度引发各种臆想:如告别纸币,人民币将迎来史诗级变革;如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传统金融业;如人民币重磅升级,中国将领先数字货币世界;如中国数字货币剑指美元霸权,将绕开由美国控制的SWIFT,建立自己的全球清算体系,有力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等......这些伟大梦想、“精神壮阳剂”都是国人所喜闻乐见的东西,只是这些需要通过中国综合国力足够强大的情况下人民币的强大去实现,单纯DCEP这样一个在货币体量中占比极小的人民币的数字化形式不足以支撑。

——继P2P之后,前些年区块链、数字币成为国人一夜致富梦想的载体,在此不赘述。只强调一点:作为数字化人民币,DCEP没有任何投资、收藏、炒作的价值。而比特币等,因其规模的有限性与价格的波动性可以成为好的投资、收藏金融产品但不可能成为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10、DCEP未来应有的发展方向

——虽然中国率先推出数字货币,但在数字货币领域的领先地位和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依然必须取决于中国所运用的技术方案是否全球领先,中国国际影响力是否全球领先。只有人民币成为国际中心货币,数字化的人民币DCEP也才可能成为国际数字货币的中心货币。

——DCEP虽然始于替代现金人民币,但其发生方向却应当是替代银行存款、支付钱包等非现金人民币。如果银行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都能运用DCEP进行结算时,中国的金融体系方可实现三个重要转变:

一是银行收付系统更加高效与安全;

一是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收付转移信息能够第一时间全部集中到央行;

一是公众存贷款及其他各项金融业务既能够高效办理更能尊重和保护民众财产的私密与安全,同时在出现纠纷时相关证据的调取亦精确而高效。


DCEP始于替代现金人民币,却要着眼于替代更广阔的非现金支付领域。社会更需要的是进一步放松而非强化管制。如此,银行的服务与公众利益都能够得到更妥善的保护,央行的信息采集与科学决策也更有强大数据支撑。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DCEP亦不再过度侵占人民币现金的使用,实现政府、社会与民众三者利益的平衡。如此,央行DCEP的推出才真正具有极大意义。——或许,这才是DCEP应该有的发展方向。任何背离这些基本方向的数字货币举措,恐怕都会影响甚至损害到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甚至是涉及到宪法层面的问题。




附:

吕良彪|警惕区块链全民大跃进

吕良彪|数字币BTC、LIBRA、DCEP比较研究

吕良彪|知行合一的维权者与温和持久的布道者

吕良彪|区块链领域ICO新规之下法律风险综述

隐私即自由|为什么越是发达国家,越反对无现金社会

吕良彪|如此窃取比特币为什么不能以盗窃或职务侵占定罪?

吕良彪|从P2P到区块链——没有实体项目支撑的金融游戏都是耍流氓

吕良彪|收网P2P,金融打黑开始了?!——中国式金融游戏维权须知


吕良彪|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十个基本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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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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