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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招商银行对公账户(招商对公账户收费标准)

日期:2023年05月26日 12:34 浏览量:10


商品城销售处的沙盘及展板上标示信息属于商业宣传


【高院判例】商品城销售处的沙盘及展板上标示信息属于商业宣传

【裁判要旨】

A公司在商品城销售处的沙盘及展板上分别标有“地铁出入口”“地铁二号线出口”,足以导致购房人认为商品城处设有地铁口。A公司称基于对政府及媒体报道以及哈尔滨地铁集团官方网站于2017年8月18日公告的“哈尔滨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的信任,将地铁二号线地铁口设计在整体规划图中,即便上述宣传情况属实,但上述宣传亦是在未获得国家审批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宜作为A公司宣传销售的商品的依据,故应认定A公司在其销售的楼盘中标注地铁出口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另外,商品城在上海外国语学院宏达哈尔滨实验学校宣传过程中隐藏“宏达”二字,亦足以致使一般人对此学校的办校性质产生误解,应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宣传。因地铁二号线的误导宣传,A公司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未及时纠正,仍作虚假宣传,属于情节严重,且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黑行申3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君豪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晗,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蕊,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550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立海,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长琪,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君豪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下称义乌公司)因诉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松北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行终7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11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义乌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晗,松北市场监管局委托代理人宋立海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义乌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1.在招商引资建设义乌城时,政府告知其位置拟设置两个地铁出口,基于对政府及多家官方媒体报道特别是哈尔滨地铁集团官方网站于2017年8月18日公告的“哈尔滨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的基础上,将地铁二号线地铁口设计在整体规划图中,该规划图是经过建设部门审批备案的。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将第二期地铁建设规划暂时退回。在其没有得到通知之前,基于以上事实,其宣传并不是虚假宣传。且在其接到整改通知后,积极配合,消除影响。行政处罚时就不应把此类宣传认定为虚假宣传。2.关于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哈尔滨实验学校的问题。因设立标语时字比较多,未将“宏达”二字写上,但不影响其建校的事实。其与上海外国语大学联合办校应该是众所周知的私立校,是否标注“宏达”二字不应认定是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3.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情节严重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不应当受到处罚。

松北市场监管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义乌公司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1.义乌公司在销售项目沙盘中标注君豪新城地铁出入口属于虚假宣传,在上海外国语大学中隐藏“宏达”二字足以让人误解。2.义乌公司因地铁二号线的误导宣传曾受到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但义乌公司未纠正错误,仍作虚假宣传,这种不纠正错误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松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义乌公司的相关情况,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3.本案是因义乌公司作出多项虚假宣传导致购房人群体上访,且屡次到中央巡视组及省、市、区各部门上访,给社会造成极大影响。义乌公司在接到改正通知后仍不改正,基于义乌公司的多项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处罚110万的处罚适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义乌公司在君豪商品城销售处的沙盘及展板上分别标有“地铁出入口”“地铁二号线出口”,足以导致购房人认为君豪商品城处设有地铁口。义乌公司称基于对政府及媒体报道以及哈尔滨地铁集团官方网站于2017年8月18日公告的“哈尔滨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的信任,将地铁二号线地铁口设计在整体规划图中,即便上述宣传情况属实,但上述宣传亦是在未获得国家审批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宜作为义乌公司宣传销售的商品的依据,故应认定义乌公司在其销售的楼盘中标注地铁出口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另外,君豪商品城在上海外国语学院宏达哈尔滨实验学校宣传过程中隐藏“宏达”二字,亦足以致使一般人对此学校的办校性质产生误解,应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宣传。因地铁二号线的误导宣传,义乌公司受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未及时纠正,仍作虚假宣传,属于情节严重,且义乌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据此,松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义乌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义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君豪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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